葫政告字〔2021〕2號
葫蘆島市人民政府關于禁限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葫政告字〔2021〕2號
為嚴格規范煙花爆竹銷售和燃放行為,大力改善城市環境和空氣質量,預防火災和人身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嚴格貫徹執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根據我市實際情況,市政府決定,進一步確定限制、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F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限放禁放的時間、地點
(一)限時禁止燃放時間、地點。
每年農歷臘月二十三至次年農歷二月二。
葫蘆島市城市建成區、興城市城市建成區禁止燃放。
(二)全年禁止燃放地點。
1.全市黨政機關、企業、學校、醫院、廣場、旅游景點、居民小區等公共場所及其外圍200米以內。
2.全市山林、草地等周邊300米內。
3.環境空氣質量監測子站周邊500米內。
以上單位、小區物業和產權單位要在邊界設立明顯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標識,必要時派專人監管。
二、限放禁放的要求
(一)公安、應急、市場監管等部門嚴格按照職責分工,依法依規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郵寄煙花爆竹以及違反本通告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二)在禁止燃放的時間和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不服從執法人員關于禁限放的要求,妨礙執行公務的,依妨礙執行公務的有關法律法規從嚴懲處。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制止或向市禁限放煙花爆竹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舉報違反本通告規定行為,舉報電話:110。
三、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通告。
葫蘆島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日